超全!各種國際航行船舶, 應隨船攜帶的證書和檔案!船長必看!
海事服務網CNSS 2022-12-25 17:52 發表於北京
以下文章來源於52航海 ,作者52航海
為解決國際航行船舶隨船攜帶證書方面出現的一些問題,本文結合船舶管理教材,IMO和港口國監督程序關於證書、檔案清單進行整理,供船員朋友參考!
船舶根據其類型、噸位、船長、航區、用途、貨載等不同而需配備各類證書和檔案。船舶的證書和檔案是船舶抵達、停留和離開港口時港口當局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船舶正常營運必須具備的條件。
清單配備依據:
1.IMO 便利委員會在其第41 屆會議上,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其第70 屆會議上,海上安全委員會在其第97 屆會議上,法律委員會在其第104 屆會議上,通過了《2017 年要求船上具備的證書和檔案清單》 的通函MSC.1-Circ.1586和MSC.1-Circ.1586-Corr.1,這是最新的IMO通函。其要求應具備的所有證書必須有效,如相關國際公約或檔案有要求時,應以與其範本一致的格式編製。
2.港口國監督程序2021〔A.1155(32)〕附錄12 ( 證書及檔案清單),附錄12的內容和之前港口國監督程序2019〔A.1138(31)〕的內容是一樣的,沒有新增項目和修改,內容基本上與IMO通函相一致。
以下參考上述通函和港口國監督程序2021〔A.1155(32)〕附錄12 ( 證書及檔案清單),列出船上應攜帶的證書及檔案清單,不包括其他國際組織或政府當局要求的證書或檔案。
註:以下凡是帶錶格部分的內容均為補充資料。
(1).適用相關公約的所有船舶應具備的證書和文書
(一)國際噸位公約要求噸位證書,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1969)
An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1969) shall be issued to every ship, the gross and net tonnage of which have been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國際噸位證書( 1969 )長期有效,對按《國際噸位公約1969》確定了總噸位和淨噸位的每艘船舶,應簽發國際噸位證書( 1969 )。
1、 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長期有效,前提是本輪艙室、結構不改變)。
該證書如果在船舶使用期間,船舶規範或者船東沒有任何變更,則有效期為長期有效。期間無需進行檢驗和簽證。
2、更換船旗時,在締約國之間短期有效至新發證時止。
3、注意:該證書沒有證書籤證頁。
該證書中以船舶總噸作為衡量船舶規模的大小,以船舶淨噸作為營運艙容,並作為上交稅款和港口收費的計算基礎。該證書中的船舶噸位,是以船舶容積為單位進行衡量,因此,船舶噸位證書中的噸位稱為容積噸。容積噸的概念是以100立方英呎為一個容積噸,噸位證書中的總噸位是一艘船舶所有封閉空間所包含的總容積,除以100立方英呎得出的數據,而船舶淨噸則是包含在船舶總噸中,而僅用於裝載貨物的封閉空間的容積。
4、ATTESTATION – 變換船旗國
5、CERTIFICATE OF SURVEY – 變換船旗國
(二)國際載重綫公約要求的證書
1. 國際載重綫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An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to every ship which has been surveyed and mark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r the Convention as modified by the 1988 LL Protocol, as appropriate.
視具體情況按《1966 年國際載重綫公約》或經其1988 年議定書修訂的該公約的規定,對已經檢驗並勘劃載重綫標誌的每艘船舶,應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簽發國際載重綫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2. 國際載重綫免除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Exemption Certificate。
對根據載重綫公約或經1988 年議定書修訂的該公約第6 條的規定準予免除的任何船舶,應簽發國際載重綫免除證書。證書有效期依免除類別不超過5 年或單航次有效。
(三) SOLAS公
約要求的證書
1. 免除證書-Exemption Certificate
第二章國際海均由根據SOLAS 公約各條款的規定,對船舶准予免除某項規定後,除簽發本條所述的證書以外,還應予簽發免除證書。有效期不應長於其有關證書的有效期限。
2. 塗層技術案-Coating Technical File
塗層技術案捲包含塗裝于所有類型船舶專用海水壓載艙和船長150 m及以上的散貨船雙舷側處所塗層系統技術條件、船廠和船東的塗裝工做記錄、塗層系統的詳細標準,工作說明書、檢查、維護、保養修理和修理報告,應在船舶整個壽命期間保存在船上並予以維護。
3. 應急拖帶程序- Emergency Towing Procedure
所有船舶須配備船舶專用應急拖帶程序。該程序須備于船上供應急情況下使用,並依照IMO 制定的導則制定。
4. 建造圖紙- Construction drawings
在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船上,應保存一套建造完工圖紙和表明任何後續結構改裝的其他圖紙。
5. 船舶建造案卷- Ship Construction File
包含具體信息的船舶建造案卷,應保存在下列船長150 m及以上的下列油船和在貨物處所中建有單層甲板、頂邊艙和底貨物處所中建有單層甲板、頂邊艙和底邊艙的船長為150 m及以上的下列散貨船,不包括礦砂船和兼裝船:
(1) 2016年7 月1 日或以後簽訂建造合同;
(2 )雖無建造合同, 2017 年7 月1 日或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
(3) 2012 年7 月1 日或以後交船,其所攜船舶建造案卷應有規則和指南規定的資料,並在船舶整個壽命期間視具體情況更新以便利安全操作、維護、保養、檢驗、修理和應急措施。
6. 雜訊檢驗報告- Noise Survey Report
根據SOLAS 公約和《船上雜訊等級規則》(Noise 規則),適用於1600 總噸及以上的新船,不包括動力支承船、高速船、漁船、鋪管船、起重船、海上移動式鑽井平台、非商業用遊艇、軍艦和運兵船、非機械推進船舶、打樁船和挖泥船。船上應始終攜有一份雜訊檢驗報告並可供船員使用。
7. 穩性資料- Stability information
根據SOLAS 公約和LL 公約,所有客船不論其大小和所有船長為24m 及以上的貨船,應在完工後進行傾斜試驗和確定其穩性要素。應向船長提供穩性資料,其中包括的必需資料使船長能在各種營運工況下以迅速而簡便的方式得到關於船舶穩性的準確指導以維持所要求的完整穩性和破損穩性。對於散貨船,散貨船手冊中所需資料可包括在穩性資料中。
8. 破損控制圖和手冊- Damage control plans and booklets
在客船和貨船上應有永久展示的控制圖,該圖清晰地標明各層甲板及各貨艙的水密艙室限界、限界上的開口及其關閉裝置和關閉裝置的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於浸水產生的橫傾的裝置。應給船上高級船員提供包含上述資料的小冊子。
9. 操縱手冊- Manoeuvring booklet
船上應備有試航時的停車滑行時間、艏向和船舶航行距離的記錄,以及為確定多螺旋槳船舶在一個或幾個螺旋槳失效時的航行和操縱能力所做試驗的結果,以供船長或指定人員使用。
10. 替代設計與佈置的證明- Evaluation of the 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如適用,船上應備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證明有關替代設計與佈置符合公約規定的評估報告的副本。
11. 維護保養圖-Maintenance plans
維護保養圖應包括關於SOLAS 公約要求的防火系統和滅火系統及設備的必需信息。對於液貨船和載客超過36 人以上的客船需符合額外的規定要求。
12. 船上培訓和演習記錄- Onboard training and drills record
應按SOLAS 公約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消防演習並做記錄。
13. 消防安全培訓手冊- Fire safety training manual
培訓手冊應用船舶的工作語言寫成,並應在每一船員餐廳和娛樂室或在每一船員居住艙室配備一份培訓手冊。手冊應包含公約所要求的須知和資料。這些資料的一部分可以用視聽輔助教材形式提供,用以替代手冊。
14. 防火控制圖/小冊子- Fire control plan/booklet
總佈置圖應永久展示以指導高級船員,圖上應清楚地標明每層甲板的控制站、各防火區段連同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及滅火設備等細節。作為替代,經主管機關決定, 上述細節可列人一份小冊子,每個高級船員人手一份,另有一份應始終放於船上易於到達的地方,以供隨時取用。控制圖和小冊子應保持更新;任何改動應儘可能隨時記錄。應在甲板室外面有明顯標誌的風雨密盒中永久存放一套防火控制圖的副本或一份含有防火控制圖的小冊子,供岸上消防人員使用。
15. 消防安全操作手冊- Fire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
消防安全操作手冊應包含與消防安全有關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貨物裝卸操作的必需信息和須知。手冊應用船舶的工作語言寫成,並應在每一船員餐廳和娛樂室或在每一船員居住艙室配備一份手冊。該手冊可與消防安全培訓手冊合併。
16. 直升機設施操作手冊- Operations manual for helicopter facility
每一直升機設施,如配備,應備有一份操作手冊,包括一份對安全預防措施、程序和設備要求的說明和一份檢查清單。此手冊可為船舶應急響應程序的一部分。
17. 當前救生艇承載釋放系統更換裝置的驗收證明- Statement of acceptance of the installation of replacemen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to an existing lifeboat
對所有船舶,在不遲于2014 年7 月1 日以後第1 個計劃的乾塢期,但不遲于2019 年7月1 日,其不符合《國際救生設備規則》要求的救生艇承載釋放裝置須更換為符合該規則的設備。
18. 應變部署表與應變須知- Muster list and emergency instructions
所有船舶應備有滿足公約相關條款要求的應變部署表和應變須知,並應在全船各顯著部位展示,包括駕駛室、機艙和船員起居處所。如為客船,這些須知應使用船旗國要求的一種或數種語言以及英文寫成。
19. 船舶具體的營救落水人員的計劃和程序- Ship-specific Plans and Procedures for Recovery of Persons from the Water
所有船舶應備有具體的營救落水人員的計劃和程序。201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在2014 年7 月1 日以後的第一次設備安全定期檢驗或換證檢驗(取較早者) 之前符合本要求。客滾船符合客滾船救助設備的要求應視為符合本條要求。本計劃和程序應視為ISM規則第8 章要求的應急部署的一部分。
20. 培訓手冊- Training manual
培訓手冊可分成若干分冊,應包含關於船上所配備的救生設備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須知和資料並應用易懂的措辭寫成,如有可能應配以圖解說明。這些資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視聽輔助教材形式提供,用以替代手冊。
21. 無線電記錄- Radio record
應保存一份使主管機關滿意並符合《無線電規則》要求的無線電記錄,該記錄應記載對於海上人命安全顯然具有重要性的與無線電通信業務有關的所有遇險事故。
22. 最低安全配員證明- 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
SOLAS 公約第I 章所適用的每艘船舶,均應備有一份主管機關簽發的適當的安全配員檔案或等效檔案,作為最低安全配員的證據。
1、證書有效期:該證書的有效期因各國政府規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國家規定為二年,而有些國家規定為五年。有效期間不需要年度檢驗。
2、該證書由船旗國政府機構簽發。
3、本輪船員配備至少要滿足該證書要求、且持有效證件。否則,不適航,在PSC/FSC檢查中會被滯留。
23. 航行數據記錄儀系統符合證書- Voyage data recorder system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航行數據記錄儀系統,包括所有感測器,應做年度性能試驗。試驗應由認可的試驗或檢修機構進行,以驗證所記錄數據的精度、持續時間和可恢復性。此外還應進行試驗和檢查,以確定所有防護外罩和輔助定位裝置的適用性。船上應保留一份由試驗機構頒發的載明符合日期和適用性能標準的符合證書。
24.AIS 測試報告- AIS test report
自動識別系統( AIS )應由認可的驗船師或認可的試驗或檢修機構進行年度測試。應在船上保留一份試驗報告的副本,且該報告應符合海安會相關通函附件所載的標準格式。
25. 海圖和航海出版物- Nautical charts and nautical publications
用於預定航程的海圖和航海出版物應充足並保持更新。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 )也視為滿足此處的海圖配備要求。
26.LRIT 符合性測試報告- LRIT conformance test report
在符合性測試合格後,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進行符合性測試的ASP 應簽發符合性測試報告,該報告的格式應參照海安會相關通函所載的範本。
27. 國際信號規則和一份IAMSAR 手冊第III卷- International Code of Signals and a copy of Volume III of IAMSAR Manual
須配備無線電裝置的所有船舶應備有《國際信號規則》;所有船舶均應備有一份最新的《國際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冊》第III卷。
28. 引航員登乘軟梯記錄- Records for pilot ladders used for pilot transfer
所有引航員軟梯應使用標籤或其他永久性標記清晰地標識供引航員登離船使用的,從而能為檢驗、檢查和保持記錄識別每個裝置。船上對於所標識的軟梯投人使用和進行任何修理的日期應保留一份記錄。
29. 航行活動的記錄- Records of navigational activities
所有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應在船上保留一份有關航行活動和事件的記錄,包括演習和出發前測試。如果船舶的航海日誌中未記載這種信息,則應以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形式做記錄。
30. 貨物系固手冊- Cargo Securing Manual
在整個航程中,除散裝固體和液體貨物以外的所有貨物、貨物單元和貨物運輸單元,應按照主管機關認可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積載和系固。對於具有滾裝處所的船舶,應在離開泊位之前按照《貨物系固手冊》完成所有這些貨物、貨物單元和貨物運輸單元的系固。載運除固體和液體散貨外的各種貨物的所有類型的船舶均須備有《貨物系固手冊》,該手冊的編製標準至少應與本組織制定的應與本組織制定的指南相當。
31. 物質安全數據單(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s (MSDS)
載運經1978 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 第1 條中定義的油類或燃油的船舶,應在裝載散裝貨油或添加燃油前,按IMO 制定的建議案備有物質安全數據單。
32. 安全管理證書-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應為每艘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在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前,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應驗證該公司及其船上管理符合經認可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半年);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正本船長保存、副本公司保存。
該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取得該證書後2—3年時間,由發證機關進行期間審核,稱為“外審”,並對證書進行簽證。“外審”雖然不需每年進行,但是必須每年由公司進行內部審核,即“內審”該證書只有同時持有船公司“DOC“副本情況下才有效。
2、法定審核:
(1)臨時審核:對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現有船,投入營運前必需實施臨時審核,以便獲得船級社簽發的臨時證書。
(2)初次審核:公司的SMS檔案在船運行了3到4個月後,船級社實施的審核,以便簽發正式證書。
(3)附加審核:當船舶被FSC/PSC檢查滯留及公約要求時所進行的審核。
(4)中間審核: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必須在第二和第三週年日之間完成。
(5)換證審核:正式證書過期前實施。
3、注意事項:如果正式證書有效期不足五年,特別注意中間審核時間從發證日往後推算和從到期日期往前推算存在差別。
4、獲取臨時證書的審核報告管理公司和船舶至少保存一年;獲取正式證書的審核報告管理公司和船舶至少保存五年。與SMC釘在一起。
5、內審視SMS檔案規定而定,通常每年一次。
6、如果船舶不是船東自己管理的,船舶必須持有船東和船管公司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的副本或複印件,並與SMC一起保存。
33. 符合證明- Document of Compliance
應為符合ISM規則要求的每一公司簽發符合證明。船上應存有一份該證明的副本。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一年);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正本存公司、副本由船舶保存。
2、即時向公司(管理公司)索取年審簽注,並與DOC一起保存。
3、注意核查(管理公司)公司符合證明( DOC Certificate)中所列出適合的船舶種類是否包含本船類型。
34. 連續概要記錄( CSR)-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對公約第I 章適用的每艘船舶應簽發連續概要記錄。連續概要記錄就其中所記錄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歷史記錄。
35. 船舶保安計劃和相關記錄- Ship Security Plan and associated records
每艘船舶應在船上備有一份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船舶保安計劃。該計劃應對ISPS 規則A部分中定義的3 個保安等級做出規定。船舶保安計劃所涉及的下列活動的記錄應至少按主管機關規定的最少期限保存在船上:
(1)培訓和演習;
(2)保安威脅和保安事件;
(3)保安狀況受到破壞;
(4)保安等級的變化;
(5)關於諸如對船舶或對船舶所在或曾停留港口設施的特定威脅等船舶直接保安狀況的通信;
(6)保安活動的內部審核和評審;
(7 )船舶保安評估的定期評審;
(8)船舶保安計劃的定期評審;
(9)保安計劃任何修正案的執行;
(10)船上任何保安設備的維護保養、校準和測試,包括船舶保安警報系統的測試。
36.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或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ISSC) or Interim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應為每艘船舶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以驗證船舶符合SOLAS 公約第XI-2 章和ISPS 規則A部分的海上保安規定。可按ISPS 規則A部分的相關條款簽發臨時ISSC。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 五年)。
2、法定審核:
(1)臨時審核:對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現有船,投入營運前必需實施臨時審核,以便獲得船級社簽發的臨時證書。
(2)初次審核:公司的保安計劃在船運行了3到4個月後,船級社實施的審核,以便簽發正式證書。
(3)中間審核: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必須在第二和第三週年日之間完成。
(4)附加審核:當船舶被FSC/PSC檢查滯留及公約要求時所進行的審核。
(5)換證審核:正式證書過期前實施。
3、符合證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FORM RWPSM)必須與ISSC CERT 釘在一起。
4、船級社外審報告(至少保存到證書有效期),
《船舶保安計劃》批准書(正本存保安員處,複印件保存船長處)。
《連續概要記錄》正本
保安員指定書一起保存。
5、連續概要記錄CSR
船舶歷史記錄(SOLAS 1974(2002年修正案)第XI-1/5條),正本保存船長處。
船舶保安報警系統設備的船級社產品證書(正本)要保管好。
注意保安計劃的有關條款是保密的,不可隨意示人,即使是PSC檢查官也不例外。
(四) MARPOL公約要求的證書和文書
1.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對駛往MARPOL 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15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經按MARPOL 附則規定檢驗之後,應簽發國際防止油污證書。該證書視具體情況附有非油船船舶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A)或油船船舶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B ) 。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3、國際防止油污證書附件(非油輪結構與設備記錄 FORM A)中記載了本輪防污設備和油渣、污油水櫃位置(左右、肋號)、容積。必須與IOPP CRERT 釘在一起。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體船舶配備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設備的名稱、數量和技術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離器、15PPM報警設備、焚燒爐、污油艙、污水艙等。
4、其中濾油設備型式認可證和油水分離器的15PPM報警器船用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油水分離器產品合格證(均為附件)注意保存、備查。
5、油水分離器的15PPM報警器測試報告
油類記錄薄(或船上海上污染應急計劃)
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要配備油類記錄薄第I部分(機器處所的操作)。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還要配備油類記錄薄第II部分(貨物/壓載操作)
MARPOL73/78附則I第17條和36條
油污應急計劃 + 油污應急計劃認可證書
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要配備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油污應急計劃。
該計劃長期有效。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或締約國政府主管機關審批、簽發。
MARPOL73/78附則I第37條
2. 油類記錄簿- Oil Record Book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應備有一份油類記錄簿第I 部分(機器處所作業)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還應備有一份油類記錄簿第E 部分(貨物/壓載作業) 。
3.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應在船上備有一份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4. 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按MARPOL 附則W第4 條的規定對要求符合該附則的規定並駛往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任何船舶進行初次或換證檢驗後,應簽發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3、該證書詳細記載了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型號、性能。注意:該證書沒有證書籤證頁。
4、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用產品證書和型式試驗證書(均為附件),注意保存、備查。
Sewage treatment plan(管路圖)
Holding tank capacity(艙容圖)
Sewage analysis certificate
Certificate of holding tank approved by class
5. 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批准書- Document of approval for the rate of sewage discharge
除客船外的所有船舶在所有區域和客船在特殊區域以外,集污艙中儲存的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應以經主管機關根據IMO 制定的標準中等速率排放。
6. 垃圾管理計劃-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每艘1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載運15 名或以上人員的船舶,均應備有一份船員應遵守的垃圾管理計劃。
7. 垃圾記錄簿- Garbage Record Book
駛往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載運15 名或以上人員的船舶,以及所有從事海底勘探和開發的固定和浮動平台,均應備有一份垃圾記錄簿。
8. 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對1997 年議定書生效以前建造的船舶應簽發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對任何駛往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駛往1997 年議定書其他締約國主權或管轄海域的平台和鑽井裝置應簽發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3、本證書附有結構和設備記錄簿(格式 AIR),一起保存。應MARPOL ANNEX VI 生效而簽發。
4、注意保存經船級社認可並簽章的進入特殊區域的換含硫低的燃油計劃書。
5、裝備柴油機的船舶還需具備柴油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 EIAPP
發動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 EIAPP + SUPPLYMENT
適用於所有安裝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功率超過130kW的柴油機,以及此日期之後進行“重大改裝”的柴油機,該證書要包括附錄。
Nox技術規則第2.2條
9. 國際能效證書- Inter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Certificate
對任何駛往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在按規定進行了檢驗後,應在其開航前為其簽發國際能效證書。
10. 消耗臭氧物質記錄簿-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Record Book
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質的可重新充注系統且受MARPOL 附則VI第6.1 條約束的每艘船舶應保留一份消耗臭氧物質記錄簿。
11. 燃油轉換程序和航海日誌(燃料轉換記錄)- Fuel Oil Changeover Procedure and Logbook (record of fuel changeover)
使用分開的燃油以符合MARPOL 附則VI第14.3 條併進入或離開排放控制區域的船舶,應攜有一份書面程序表明如何進行燃油轉換。在進入排放控制區域前完成燃油轉換作業或在離開該區域後開始燃油轉換作業時,應將每一燃油艙中的低硫燃油的容量以及日期、時間及船舶位置記錄在主管機關規定的航海日誌中。
12. 製造廠的焚燒爐操作手冊- Manufacturer's Operating Manual for Incinerators
按MARPOL 附則要求,安裝的焚燒爐應配有一份製造廠的操作手冊,其應與焚燒爐放在一起。
13. 燃油交付單和代表樣品- Bunker Delivery Note and Representative Sample
燃油交付單和交付燃油的代表樣品應按照MARPOL 附則VI相關條款要求保存在船上。
14. 能效設計指數技術案卷-EEDI Technical File
能效設計指數技術案卷適用於屬於MARPOL 附則明相關條款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船舶。
15. 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SEEMP)
400 總噸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不包括平台(包括FPSO 和FSU )和鑽井裝置,不論其採用何種推進方式,應在船上保存一份具體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 SEEMP )。該計劃可為船舶安全管理體系( SMS ) 的一部分。
16. 焚燒爐型式認可證書-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of incinerator (這點在IMO通函上未列出,參照 PSC 2021-附錄12)
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上的每一焚燒爐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後安裝在船上的每一焚燒爐均應符合公約要求。符合該要求的每一焚燒爐應經主管機關根據IMO 制定的船上焚燒爐標準技術條件予以認可。
主管機關可以允許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安裝上船的焚燒爐免除上述要求,只要該船僅航行于懸掛其國旗的該國主權或管轄的水域內。
(五)氮氧化物技術規則(NOx Technical 規則)要求的證書和文書
1. 發動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EIAPP)- Engine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NOX Technical Code 2008 paragraph 2.1.1.1)(IMO通函上未列出,參照 PSC 2021-附錄12)
有效的EIAPP 證書證明船用發動機符合適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2. 技術案卷-Technical File
每一安裝在船上的發動機均應備有一份技術案卷。該技術案卷應由發動機發證申請方編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並要求在發動機的整個船上使用期內伴隨發動機。技術案卷應包括NOx技術規則中所述的資料。
3. 發動機參數記錄簿-Record Book of Engine Parameters
如使用符合NOx技術規則的發動機參數檢查方法驗證符合性,對發動機在其前期發證後進行的任何調整或改裝均應完整記錄在發動機參數記錄簿上。
(六) STCW 公約要求證書和文書
1. 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證書-Certificates for masters, officers or ratings
對滿足《1978 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所附STCW 規則規定的工作、年齡、健康、培訓、資格和考試要求並使主管機關滿意的申請者,應簽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證書。證書的格式滿足STCW規則的要求。證書的正本必須保存在持證者工作的船上。
2. 休息時間記錄-Records of daily hours of rest
海員(值班人員)每天休息時間記錄應保留在船上。
(七)《2001 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AFS公約)證書和文書
1. 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對400 總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固定或浮動平台、FSU 和FPSO 除外),應在檢查和檢驗後簽發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以及防污底系統記錄。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長期有效)。
2、注意:該證書沒有證書籤證頁。
3、AFS RECORD – 船級社簽發
4、AFS RECORD ENDORSEMENT – 船級社簽發
2. 防污底系統聲明-Declaration on Anti-fouling System
船長24m 或以上但小於400 總噸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固定或浮動平台、FSU 和FPSO 除外)應有船東或船東授權代理機構簽署的聲明。
3. 防污底系統記錄- Record of AFS (AFS 2001 annex 4 regulation 2)--(IMO通函上未列出,參照 PSC 2021-附錄12)
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和防污底系統聲明還應輔以適當的單證(例如油漆收據或承包商的發票)或包括適當的簽字。
4. 塗層技術卷宗-Coating Technical File (SOLAS 1974 regulation II-1/3-2)--(IMO通函上未列出,參照 PSC 2021-附錄12)
塗層技術卷宗包括:如使用封閉塗層,應包括封閉塗層的相關信息,如名稱、類型、顏色等;塗裝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塗層的程序(如適用);防污底系統的材料安全數據單(MSDS )或類似檔案。
(八) BWM 2004公約要求的證書和文書
1. 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International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ertificate
400 總噸及以上適用BWM公約的船舶,固定或浮動平台、FSU 和FPSO 除外,應經檢驗後簽發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2. 壓載水管理計劃-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每一船舶均應在船上攜帶並實施壓載水管理計劃。此種計劃應由主管機關核准並計及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3. 壓載水記錄簿- Ballast Water Record Book
每一船舶均應在船上備有至少載有規定信息的壓載水記錄簿。該記錄簿可以是一種電子記錄系統,或可以被列人其他記錄簿或系統中。壓載水記錄簿的記錄事項應在完成最後一項記錄後在船至少保留2年;此後至少3 年的期限內由公司控制。
(九)其他公約或規則要求的證書或檔案
1. 關於燃油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的證書-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據《2001 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Bunkers 2001 ),對每艘大於1 000總噸的船舶,在當事國的有關當局確定該船已符合規則相關條款的要求後,應簽發一份證明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其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有效的證書。對於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應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對於不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可由任何當事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當事國可授權某機構或其認可的組織簽發該證書。
2. 關於船舶殘骸清除責任的保險證書或其他財務擔保-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the removal of wrecks
根據《2007 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Nairobi WRC 2007), 3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持有經締約國相關主管機關證實符合本公約12.1 條的保險證明或其他財務擔保。對於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應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對於不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可由任何當事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強制保險證書的格式應依照本公約附則規定的格式。
3. 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Reports of previous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s-(IMO通函上未列出,參照 PSC 2021-附錄12)
根據《2021 年港口國監督程序》〔A.1155(32)〕,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應至少留船保持2 年,須隨時供PSCO查閲。
(2).除所有船舶證書以外,客船還應該的持有的證書和文書
(一) SOLAS公約要求的證書
1. 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客船經檢查和檢驗並符合1974 年SOLAS 公約第II -1 章、第II-2 章、第III章、第IV章和第V 章要求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之後,應簽發客船安全證書。應永久附有一份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P)。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2 個月。
2. 船長決策支持系統-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masters
所有客船應在駕駛室設有一個處理緊急情況的船長決策支持系統。
3. 搜救合作計劃- Search and rescue cooperation plan
適用公約第I 章的客船應備有在緊急情況下與相應搜救機構合作的計劃。
4. 操作限制清單- List of operational limitations
適用公約第I 章的客船應在船上保存一份該船所有操作限制的清單,清單中應包括對SOLAS 任何一條規則的免除、航區限制、天氣限制、海況限制、許用負荷限制、縱傾限制、航速限制以及其他任何限制,不論這些限制是由主管機關強制規定還是在設計或建造階段就已制定。
(二)其他證書和文書
1. 特種業務客船安全證書和特種業務客船艙室證書-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 Space Certificate
根據《1971 年特種業務客船協定》的規定簽發特種業務客船安全證書。特種業務客船艙室證書應根據《1973 年特種業務客船艙室要求議定書》的規定簽發。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2 個月。
2. 關於乘客傷亡責任的保險證書或其他財務擔保-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the death of and personal injury to passengers
根據《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簡稱《1974 年雅典公約》) (PAL1974 ),允許載客12 人及以上的船舶應持有一份經締約國相應主管機關證實符合本公約規定的保險證明或其他財務擔保。對於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應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對於不在某一當事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可由任何當事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強制保險證書的格式應依照本公約附件規定的格式。
圖片
(3).除所有船所列證書以外,貨船還應該持有的證書和文書
(一) SOLAS公約
1.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對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船,經檢驗滿足1974 年SOLAS 公約所述關於貨船檢驗的要求,並符合除關於滅火設備和防火控制圖要求以外的第II -1 章和第II -2 章適用的要求,應簽發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4)塢檢(每五年實施一次,結合塢修進行)。
(5)臨時檢驗(損壞檢驗)(船體結構和或重大機電設備損壞時實施檢驗,核准該船是否適航和或進行怎樣的修理才能適航)。
(6)注意檢查最近一次船底外部檢查時間背書,不能超過36個月(一般標註與證書第一頁)
(7)大艙進水報警系統需經船級社認證 Regulation 12 of Chapter Ⅻ of SOLAS Convention
2.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對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經檢驗符合1974 年SOLAS 公約第II-1 章、第II-2 章、第III章和第V 章以及公約任何其他有關要求,應簽發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應永久附有一份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E)。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定期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3)、安全設備記錄簿FORM E中記載了本輪救生設備細目和航行系統設備明細表,必須與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SE CERT)釘在一起。
(4)、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S – 有任何變動需船級社認證
3. 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對安裝無線電裝置(包括用於救生設備上的無線電裝置)的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經檢驗符合1974 年SOLAS 公約第IV章以及公約任何其他有關要求,應簽發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應永久附有一份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R)。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定期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3、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簿FORM R中記載了無線電設備細目和保證無線電設備有效使用改採用的方法。
4、SHORE BASED MAINTENANACE AGREEMENT
採用雙套設備和岸基維修的船舶,必須有公司對該輪與某電訊公司所簽訂的維修協議正本,並在有效期內。
由船公司與有能力承擔GMDSS設備維修的陸岸單位簽訂的合同。內附有維修網點及聯繫方法。
正本船長保存,複印件張貼在電台。
5、無線電應急示位標
必須每年經有資格的電訊公司或岸台用專業設備對EPIRB進行發射、接收等功能測試,並簽發檢測報告,有效期一年。最好與SR CERT 保存在一起。
6、RECORD OF APPROVED GMDSS RADIO INSTALLATION -有任何變動需船級社認證
4. 貨船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對經檢驗符合經1988 年議定書修訂的1974 年SOLAS 公約第II-1 章、第II-2 章、第E章、第IV章和第V 章以及公約其他有關要求的貨船, 可簽發貨船安全證書,以代替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和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應永久附有一份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C)。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5. 船舶結構通道手冊- Ship Structure Access Manual
本條適用於2006 年1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5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20 000 總噸及以上的散貨船。船上用於全面檢查、近觀檢查和測厚用的通道,應在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船舶結構通道手冊中說明。船上應保留一份最新版本的船舶結構通道手冊。
6. 貨物資料- Cargo Information
託運人應在裝貨前向船長或其代表提供關於該貨物的相應資料,此類資料以書面形式確認。對散貨船,上述資料應包括貨物密度。
7. 散貨船手冊- Bulk Carrier Booklet
為使船長能防止船體結構中產生過大應力,應給裝卸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配備一份SOLAS 公約第VI/7.2 條所述的手冊。該手冊應由主管機關或其代表簽署以表明其符合SOLAS公約第XlI/4 、5 、6 和7 條的適用要求。可不專設一份手冊,而將所需資料納入完整穩性手冊。
08. 載運穀物批准文書和穀物裝載手冊- 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the carriage of grain and grain loading manual
載運穀物的貨船應符合《國際散裝穀物安全裝運規則》(《國際穀物規則》)的要求,並持有一份該規則要求的批准檔案。沒有這種批准檔案的船舶,在船長使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的裝貨港的締約國政府確信該船所提出的裝載工況符合《國際穀物規則》的要求之前,不應裝載穀物。應提供以手冊的形式編印的資料,以便能使船長確保該船在國際航程中裝運散裝穀物時符合《國際穀物規則》。
09. 散貨船的裝卸計劃-Loading/unloading plan for bulk cargoes (SOLAS 1974 regulation VI/7.3)-(參照PSC 2021)
固體散裝貨物在裝貨或卸貨之前,船長和碼頭代表應商定一項計劃,該計劃應確保在裝卸貨物期間不超過船上的允許應力和力矩,還應包括裝卸貨物的次序、數量及速率,並考慮到裝卸貨物的速度、船上添注口的數量及減壓載或加壓載的能力。該計劃及其後的任何修改,應提交給港口國的有關當局。
10. 加強檢驗報告案卷- Enhanced survey report file
散貨船和油船應具有一份符合《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指南》附件A 和附件B 規定的檢驗報告案卷和支持性檔案。
(二) MARPOL公約—以下適用油船
1. 清潔壓載艙操作手冊-Dedicated Clean Ballast Tank Operation Manual
在1982 年6 月1 日或以前交船的40 000 載重噸及以上採用清潔壓載艙的成品油油船,均應備有一份詳細說明該系統並列有操作程序的清潔壓載艙操作手冊,該手冊應使主管機關滿意,並應包括滿足相關條款所述技術條件中所列的全部資料。如果進行影響該清潔壓載艙系統的變更,則該操作手冊應做相應的修訂。
2. 狀況評估計劃( CAS )符合證明和CAS 最終報告和審核記錄-Condition Assessment Scheme (CAS)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CAS Final Report and Review Record
對每艘根據狀況評估計劃( CAS )的要求進行檢驗並查明符合要求的油船,主管機關應簽發符合證明。此外,經主管機關審核以簽發符合證明的CAS 最終報告的副本以及相關的審核記錄的副本,應隨符合證明一起放在船上。
3. 分艙和穩性資料-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information
應按認可的格式,向適用MARPOL 附則I 第28 條的每艘油船提供為保證符合本條各項規定所必需的關於貨油裝載和分佈的資料和關於船舶符合本條所規定破艙穩性衡準的能力資料。
4. 最近一次壓載航行的排油監控系統記錄-Record of 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for the last ballast voyage
根據MARPOL 附則I 第3 條的4 和5 的規定,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應裝有一個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油監控系統。該系統應裝有一個記錄器,以提供每海裡排放升數和總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連續記錄。這種記錄應能鑒別時間和日期,並應至少保存3 年。
5. 排油監控(ODMC )操作手冊-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ODMC) Operational Manual
每艘設有排油監控系統的油船應備有符合主管機關批准的操作手冊的系統操作說明書。
6. 原油洗艙操作和設備手冊(COW 手冊)- Crude Oil Washing Operation and Equipment Manual (COW Manual)
每艘採用原油洗艙系統的油船,均應備有一份詳細說明該系統及設備並規定操作程序的操作和設備手冊。該手冊應使主管機關滿意,並應包括MARPOL附則I 第35 條所述技術條件中所列的全部資料。
7. STS作業計劃和STS作業記錄-STS Operation Plan and Records of STS Operations
從事STS 作業的任何油船應不遲于2011 年1 月1 日或以後進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間或換證檢驗之日在船上攜有一份規定如何進行STS 作業的計劃( STS 作業計劃) 。每艘油船的STS作業計劃應經主管機關認可。STS作業計劃應使用船上的工作語言編寫。STS 作業記錄應在船上留存3 年,並隨時可供檢查。
8.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管理計劃-VOC Management Plan
載運原油且MARPOL 附則IV第15.1 條適用的油船應在船上備有一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理計劃並執行該計劃。
(三)其他公約或規則要求的證書或檔案---以下適用於油化船
1. 穩性儀的認可檔案-Document of approval for the stability instrument
所有適用IBC 規則、IGC 規則、BCH 規則、GC 規則的船舶,應配備能進行完整和破損穩性要求的符合性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參照IMO 建議的性能標準認可的穩性儀,在2016年1 月1 日以後但不遲于2021 年1 月1 日的初次計劃換證檢驗時符合本要求。主管機關應簽發一份穩性儀的認可檔案。四個規則的中文名稱分別為:
(1) IBC Code一一《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
(2) IGC Code一一《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3) BCH Code一一《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4) GC Code一一《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2. 關於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的證書(選項一)-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據CLC 1969 ,對每艘載運2 000 t 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均應給其簽發一份證明其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有效的證書。該證書應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在確定該船已符合CLC 公約第VII條l 的要求之後簽發或核准。
3. 關於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的證書(選項二)-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根據CLC 1992 ,對每艘載運2 000 t 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在締約國的有關當局確定該船已符闔第VII條l 的要求之後, 應簽發一份證明按1992 年CLC 公約的規定,其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有效的證書。對於在締約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應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簽發;對於不在締約國登記的船舶,該證書可由任一締約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核准。
四.特種船舶的證書
除所有船舶和貨船所列的證書外,特種用途的船舶還需攜帶以下證書:
(一)任何載運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
根據MARPOL公約,應攜帶以下證書:
1. 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 NLS 證書)-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NLS Certificate)
對駛往MARPOL 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港口或裝卸站的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任何船舶,經按MARPOL 附則II 第8 條的規定檢驗之後,應簽發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NLS 證書) 。關於化學品液貨船,分別根據BCH 規則和IBC 規則的規定所簽發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和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應與NLS 證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得到同樣的承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2. 貨物記錄簿-Cargo Record Book
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均應備有一份符合附則II 附錄II 規定格式的貨物記錄簿,不論其是作為船舶正式航海日誌的組成部分,還是另外形式均可。
3. 程序和佈置手冊(P&A 手冊)- Procedures and Arrangements Manual (P & A Manual)
每艘核定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均應持有一份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程序和佈置手冊。
4. 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海洋應急計劃-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for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核定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均應按照MARPOL 附則E第17 條規定,持有一份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海洋應急計劃。
(二)化學品液貨船
1.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根據BCH 規則,對經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之後,符合BCH 規則的有關要求的國際航行化學品液貨船,應簽發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該證書的標準格式見BCH 規則附錄。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註:按MARPOL 附則II 的規定,對於198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 該規則是強制性的。
2.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對經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之後,符合IBC 規則的有關要求的國際航行化學品液貨船,應簽發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該證書的標準格式見IBC 規則附錄。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註:按1974 年SOLAS 公約第VII章和MARPOL 附則II 的規定,對於1986 年7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該規則是強制性的。
(三)氣體運輸船
1.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根據GC 規則,對經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之後,符合GC 規則有關要求的氣體運輸船,應簽發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該證書的標準格式見GC 規則附錄。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2.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根據IGC 規則,對經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之後,符合IGC 規則有關要求的氣體運輸船,應簽發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該證書的標準格式見IGC 規則附錄。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 年。
註:按1974 年SOLAS 公約第VII章的規定,對於1986 年7 月1 日或以後建造的氣體運輸船,該規則是強制性的。
(四)高速船
1. 高速船安全證書-High-Speed Craft Safety Certificate
根據SOLAS 公約,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完成後,對符合1994 年HSC 規則或2000 年HSC 規則(視具體情況而定)要求的高速船,應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2 個月。
2. 高速船營運許可證-Permit to Operate High-Speed Craft
根據HSC 規則,對符合1994 年HSC 規則或2000 年HSC 規則(視具體情況而定)要求的高速船,應簽發高速船營運許可證書。
(五)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需具備特殊要求的符合證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根據SOLAS 公約,主管機關應向船舶提供一份適當的證明,作為其構造和設備符合1974 年SOLAS 公約第Il-2/19 條要求的證據。除固體散裝危險貨物外,對於被確定為第6.2 和7類的貨物和數量有限的危險貨物,不要求危險貨物證書。
1、該證書沒有固定的有效期限規定,也不需要年度檢驗和簽證.,同時,也可以臨時辦理。
2、對集裝箱船,列明了貨艙和艙面適合和不適合裝的危險品類別。
3、對散貨船,列明了IMDG CODE中所能裝載的貨物。
4、*該證書沒有檢驗簽證頁。
(六)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
如適用,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還應攜有危險貨物艙單或積載圖-Dangerous goods manifest or stowage plan
每艘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具有一份特別清單或艙單,按照IMDG 規則的分類,列出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每艘載運團體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具有一份特別清單或艙單,列出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標明所有危險貨物的類別並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詳細的積載圖,可用來代替上述特別清單或艙單。離港前應備有一份上述單證的副本,以供港口國當局指定的個人或組織使用。
(七)運營在極地區域的船舶
1. 極地水域運作船舶證書-Polar Ship Certificate
適用《極地規則》的每艘船舶須在船上具備有效極地證書。該證書須包括一份補頁記錄本規則所要求的設備。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 年
2. 極地水域運作手冊-Polar Water Operational Manual (PWOM)
適用《極地規則》的每艘船舶須在船上具備極地水域運作手冊該手冊符合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其他船舶
運輸密封裝輻射性核燃料、鈈和強放射性廢料的船舶和核能船舶另有證書配備的要求。另外,對特殊用途船舶、近海供應船、載客潛水艇、動力支撐船、移動式海上鑽井平台、地效翼船有非強制性的證書和檔案。
五.其他國際組織或政府當局要求的證書或文書
(1)登記證書或其他國籍文書(UNCLOS)-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or other document of nationality;
(2)船級社所簽發的有關船體強度和機器裝置的入級證書(如果船舶要保持船級) Certificates as to the ship's hull strength and machinery installations issued by the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 question (only to be required if the ship maintains its class with 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1)、船體入級證書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
1、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分為: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4)加強檢驗(特檢)(每五年實施一次,結合廠塢修進行)。
(5)臨時檢驗(損壞檢驗)(船體結構和或重大機電設備損壞時實施檢驗,核准該船是否適航和或進行怎樣的修理才能適航)。
2)、輪機入級證書 (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
2、法定檢驗:
(1)年度檢驗(證書週年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
(2)期間檢驗(有效期中間的前後半年內實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檢驗。
(3)換證檢驗(證書到期之前實施,以便發新證書)。
(4)塢檢(每五年實施一次,結合廠塢修進行或水下檢驗替代)。
(5)臨時檢驗(損壞檢驗)(船體結構和或重大機電設備損壞時實施檢驗,核准該船是否適航和或進行怎樣的修理才能適航)。
3、注意:要將船級社檢驗報告FORM PHC與該證書釘在一起作為支持件。
註:上述兩證書可由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代替。
(3)起貨設備記錄簿-Cargo Gear Record Book (ILO Convention No.32 & No.152 );
(4)裝卸設備證書-Certificates loading and unloading equipment (ILO Convention No.32 & No.134);
長期有效
需經年度檢驗、並簽章。包括伙食弔、行李弔、運河弔、機艙行車弔等。
有電梯的船舶電梯也要檢驗、簽章(非強制)。
CERTIFICATE OF TEST OF LIFTING APPLIANCES – 5 YEARS
CERTIFICATE OF ANNUAL EXAMINATION OF GEAR
ATTESTATION OF CARGO GEAR SURVEY
(5)健康證書-Medical certificates (ILO Convention No.73 或MLC 2006);
(6)船員(全體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記錄-Records of hours of work or rest of seafarers (ILO Convention No.180 或MLC 2006);
(7)海事勞工證書-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MLC 2006);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有效期 五年)。
2、法定審核:
(1)臨時審核:對新造船、更改船管公司的現有船,投入營運前必需實施臨時審核,以便獲得船級社簽發的臨時證書。
(2)初次審核:公司的DMLC PART II在船運行了3到4個月後,船級社實施的審核,以便簽發正式證書。
(3)中間審核:正式證書有效期五年,必須在第二和第三週年日之間完成。
(4)附加審核:當船舶被FSC/PSC檢查滯留及公約要求時所進行的審核。
(5)換證審核:正式證書過期前實施。
3、DMLC PART I&II必須與MLC CERT 釘在一起。
4、船級社外審報告 (2頁)(至少保存到證書有效期)
(8)海事勞工符合聲明-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on board (Part I and II ) (MLC 2006, Regulation 5.1.3);
(9)海員就業協議-Seafarersʹ employment agreements (MLC 2006);
(10)海員遣返保險或財務擔保證書-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financial security for repatriation of seafarers (MLC 2006);
(11)船東責任保險或財務擔保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financial security for shipownersʹ liability (MLC 2006);
註:以上(1-11)項,同樣是參照 PSC 2021-附錄12。
補充保保險相關
1)、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其他財務保證書
所有裝載2000噸及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要持有證明其已經保險或其它財務保證的證書。對於在締約國登機的船舶,該證書可以由登記過適當的機構予以簽發;對於非締約國的船舶,該證書可以由任何締約國的適當機構予以簽發或證明。
CLC -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只適用於載貨油能力超過2000噸的油化船
BCC -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有人也叫Bunker CLC或BCLC
適用於400總噸以上的所有船
2)、船殻險 Hull&Machine Insurance
1、 證書有效期:一年,日曆年的始末。
2、 承保公司簽發。
3)、船東互保 P&I Insurance (CERT OF ENTRY)
1、 證書有效期:一年,二月二十日至下一年的二月二十日。
2、 承保公司簽發。
3、 船長應持有最新版P&I通訊錄
船舶一旦發生海事或人員傷亡,立即通知P&I 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安排P&I 驗船師來船協作處理,以便處理及減小損失。
4)、抗辯險 FD&D Insurance
1、 FD&D保險全稱為Freight,Demurrage以及Defense保險。是指,對於投保人所投保的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因為徵收運費、滯期費、期租租金而發生爭議,所支出的法律費用,保險人可以予以理賠。投保人必須是租船人、二船東或者提供海上貨物運輸服務的承運人。
證書有效期:一年
2、 承保公司簽發。
5)、WRC 船舶殘骸打撈財務擔保
1、 證書有效期:一年
2、 由承保公司提供保單,簽發組織根據保單簽發證書。
6)、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EAFARER REPATRIATION COSTS AND LIABILITY
MLC船員遣返費用與責任財務擔保
7)、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SHIPOWNERS’ LIABILITY
MLC船東責任財務擔保
(12)進入保賠協會證書; - P&I CERTIFICATE
是船舶加入船東互保協會的入會證明及保險條款,有效期為一年。
(13)船舶保險單(如適用);- Hull Insurance Policy
(14)船舶電台執照、岸基維修協議; -Radio License、Shore-Base Maintenance Agreement
1、證書有效期:五年
2、船旗國無線電管理機構簽發。
3、內附有電台設備核定表。
4、正本張貼在電台。
(15)船舶衛生控制證書或免于衛生控制證書(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Sanitary certificate
證書有效期:半年
由港口國衛生檢疫機構檢查後簽發。
該證書應保存在船,即使代理辦理有關手續時需要,只能給複印件。
考慮有效期和更新費用,過期前在適當港口通過代理安排更新。
(16)船舶航海日誌、輪機日誌、電台日誌和車鐘記錄簿等。
註:以上(從一到五小標題內容)根據IMO和港口國監督程序關於證書、檔案配單清單整理彙總,帶錶格的內容為補充參考內容。
為便于學習參考,以下再附加幾點補充資料,僅供參考:
六.其他國際組織或政府當局要求的證書或文書
無石棉聲明ASBESTOS-FREE DECLARTION
船東代表聲明
SOLAS II-I/3-5, New Installation of Asbestos
IMO MSC.1/Circ.1379;IMO MSC.1/Circ.1426;ISO 9001
主副機鍋爐燃油含硫排放Sox控制計劃Sox DISHCARG CONTROL PLAN
檢查記錄
本計劃書長期有效。(相關設備、油艙櫃不改變的情況下)
正本存船長、附件或複印件存輪機長。
藥品、器材檢驗合格證書 – MEDICAL CHEST CRTIFICATE
CERT FOR MEDICINES AND MEDICAL EQUIPMENTS
由海員醫院或醫藥機構供藥、檢驗器材並發證。藥品數量可供配員使用一年。
少數國家檢疫機構要求出示此證。如果沒有,自製詳細清單、有效期等,可接受。
磁羅經自差表 MAGNETIC COMPASS DEV. TABLE
中國籍船舶,海事局要求有持有有效資格證的羅經師校正並發證。有效期一年。
其他船旗的視船旗國政府機構規定,比如利比里亞、巴拿馬籍船舶,認可船長測定並描繪的曲綫表。
船舶保安警報系統(SSAS)
在安裝該設備時,要索取設備的船級社產品證書(正本)。注意保存。
保存好電訊部門核准的SSAS設備安裝方案圖。
遠程跟蹤與識別測試報告LRIT
在安裝該設備時,要索取設備的船級社產品證書(正本)。注意保存。
保存好電訊部門核准的LRIT設備安裝方案圖。
應急拖帶手冊Emergency Towing Manual
載重量不小於20,000 t的每艘液貨船,應在其首尾兩端設置應急拖帶裝置。
貨物信息
在裝貨前,託運人要向船長或其代表提供貨物的恰當信息。對於散貨船,貨物密度也要包含在上述信息內。
救生安全訓練手冊
由船上工作語言編寫的救生訓練手冊應放置在每一船員食堂、娛樂室或船員起居室。該手冊應包含公約第II-2/15.2.3.4條的指示和信息。部分內容可通過聲響手段予以實現。
防火安全操作手冊
該手冊應包含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船舶安全操作、貨物處置的必要的信息和指南。手冊用船上工作語言編寫,放置於船員餐廳、娛樂室或每一船員艙室。該手冊可以合併在第II-2/15.2.3條中要求的防火安全訓練手冊中。
船上訓練與演習記錄
要根據公約第III/19.3條和第III/19.5條的規定進行消防演習和記錄。
航行數據記錄儀(VDR)——符合證書
航行數據記錄儀的有效性服從于系統的年度檢測,檢測機構簽發的符合證書的副本要保存在船上。
移動滅火器
手提CO2滅火器 CCS認可船舶自稱重,每半年稱重、記錄。減少10%,送岸補充,索取檢修證書。其他船旗是否認可船舶自稱重,視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的規定來辦。
手提清水泡沫、乾粉每週年送岸有檢修資格機構檢測;壓力低於標準值的,送岸充裝。均應索取檢修證書。
兩桶一槍泡沫液,兩年有效。到期前送岸化驗是否續用或換新,索取化驗泡沫證書。
45LTR 和135LTR 泡沫,有效期兩年。送岸檢驗充裝。
大型滅火系統
大型CO2管路液壓試驗每十年一次。
管路吹通稱重、每兩年一次,出具二氧化碳系統的稱重和吹通試驗報告。
注意:稱重記錄內要包括啟動瓶、遙控啟動瓶稱重記錄。
大型泡沫系統,泡沫液每兩年送岸化驗以決定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否則,換新液,索取(化驗)泡沫證書。
如不能保護貨艙,應具有貨艙固定滅火系統的免除證書。
消防服及呼吸器、EEBD
消防服、防化服是否送岸檢驗視船旗國要求而定。CCS沒有要求。但保護膜脫落或損壞應儘快通知公司予以更新。
壓縮空氣瓶壓力低於標準值時,即時送岸充氣。並在規定時限內對氣瓶進行壓力測試。三副每週要檢查消防服狀況、氣壓,並記錄在航海日誌及相關記錄簿。
EEBD 配備數量、位置視船而定。不同的型號養護要求也不同。帶有活性炭類似的防毒劑類型的EEBD,視說明書要求的時效送岸檢驗、更新(如丹陽市華燕船舶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TH10 EEBD,活性炭防毒劑要求兩年送岸檢驗、換新)。氣壓不足的,即時送岸充氣,並獲取證書。
救生筏檢修證明
證書有效期:一年。
筏體有效期十五年,超齡必須更新。這一點容易疏忽、當心!識別卡容易被風吹掉或進水潮濕損壞、或未作任何標示,這將構成缺陷。
檢修機構必須持有有效的船級社認可的資格證書。
*船用產品合格證
驗收各種船舶物料、備件時,勿忘索取產品合格證。
尤其是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備件,一定要索取船檢證書和(或)船級社型式認可證書。在營運過程中應公約要求而加裝的設備,要向施工者索取所安裝的設備船檢合格證、安裝方案批註書。
例如:加裝保安報警裝置時,應索取SSAS裝置的船級社產品證書和SSAS 安裝方案審批圖紙。納入長期保存。
船用產品合格證要保存到該設備被更新。
例如,弔艇鋼絲、舷梯鋼絲的產品證書要保存到被換新,保存新的鋼絲的產品證書,就證書作廢。
船舶證書、船檢報告、船用產品證書、產品合格證等的管理,是船舶基礎管理工作,是一項連續的工程,需要每一任船長細心整理、保管。其中有一任疏忽、粗心,將造成該輪船舶證書管理工作混亂;必須在交接時確認簽字。
七.補充幾個特殊國家要求的證書或文書
美國
1).美國水域油污責任擔保證書)
VESSEL CERT.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WATER POLLUTION)
1、證書有效期:三年
2、由美國海岸警衛隊國家污染基金中心簽發。
3、赴美船舶必須持有有效的此證。
該證書在加拿大和巴拿馬同樣有效。
2).加州水域污染財務擔保證書(非油輪)
STATE OF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FISH AND GAME OFFICE OF SPILL PREVENTIONAND RESPONSECERT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1、證書有效期:兩年。
2、由美國加尼弗尼亞州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SPILL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DEPARTMENT OF FISH AND GAME 簽發。
3、赴美加州的非油輪必須持有有效的此證。
3).美國噸稅
有按航次收費購買、30天、90天、半年等收費。保管好單據、備查。列入船長交接內容。
4).符合USCG要求的證明
Compliance with USCG Regulation
由船級社簽發,表明本輪的防污染相關設備、構造、垃圾告示牌、航海圖書資料、通訊導航系統等符合美國聯邦法典CFR VOL.33有關條款要求。在相關設備不變動時,長期有效。
5).美加州非油輪油污應急計劃 (NT VRP)
CALIFORNIA NON-TANK VESSEL CONTINGENCY PLAN INITIAL RESPONSE ACTIVITY MANUAL
該計劃由美國政府授權機構特定船公司制定。長期有效。
前往加州的非油輪必須持有該計劃。
6).Vessel General Permit (VGP)
The current VGP came into effect in December 2013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imum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27 types of discharges incidental to the normal operations of a vessel when operating in US waters (0-3 nm).
In 2018, the Vessel Incidental Discharge Act (VIDA) established a new framework for the regulation of incidental discharges from vessels operating in the US. New regulations will be issued from the EPA and USCG to replace the VGP.
Until that time the 2013 VGP and all of its requirements will remain in effect, and all current eNOIs will remain valid and do not need to be resubmitted. New eNOIs will still be required for new coverages or transfer in ownership.
7).ASIAN GYPSY MOTH
Vessels arriving in a North American port that have called on areas regulated for AGM during the specified risk periods, must take the following actions:
• Vessels must be inspected and must obtain pre-departure certification
• Vessels must arrive in North American ports free from AGM
• Vessels must provide two-year port of call data, at least 96 hours prior to arrival in a North American port, to the Canadian or U.S. agent.
2.巴拿馬
1)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PANAMA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長期有效,前提是本輪艙室、結構不改變)。
該證書由巴拿馬運河局直接簽發或由船舶入級的船級社代表運河局簽發,證書內載有按巴拿馬運河局噸位丈量規範丈量出的巴拿馬運河總噸和淨噸,以及運河局授予的運河識別碼,運河噸位,作為船舶通過巴拿馬運河時的收費計算基礎。
因為巴拿馬運河船閘的寬度限制了通過巴拿馬運河的船舶的規模,所以,如船舶規模不能通過巴拿馬運河,則船舶不需要持有該證書。
如同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一樣,該證書一經簽發,如船舶規範沒有變化,則長期有效,期間不需檢驗和簽證.內載有巴拿馬運河專用總噸和淨噸及運河識別碼。
2、注意:該證書沒有證書籤證頁。
2).巴拿馬運河船舶油污應急計劃Panama Canal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PCSOPEP)
PCSOPEP Notice of Acknowledgement (NoA)
This document is the approval document for the PCSOPEP. It also establishes the expiration date (four years from the issue date) for the PCSOPEP.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 copy of this document be maintained on board with the PCSOPEP.
Panama Canal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IN)
All ships will be issued a SIN when it makes its first transit of the canal. It can be found on the document that establishes the ship’s tonnage for levying the transit fee (tariff).
The ACP will only review a PCSOPEP after the 96-hour notice of arrival/transit is received prior to a vessel’s first transit of the Panama Canal (next transit for vessels when PCSOPEP has expired and is resubmitted).
Once the PCSOPEP is reviewed and found to comply, the ACP issues the Notice of Acknowledgement (NoA) electronically to the plan preparer, who forwards it on to the vessel operator/manager.
The NOA is valid for 4 years from the issue date on the document.
3.蘇伊士
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1、證書有效期:臨時證書(有效期五個月);正式證書(長期有效,前提是本輪艙室、結構不改變)。
該證書根據蘇伊士運河船舶噸位丈量方式,由船舶入級的船舶檢驗機構---船級社代表蘇伊士運河當局簽發,上面載有按蘇伊士運河噸位丈量方式得出的蘇伊士運河總噸和蘇伊士運河淨噸等各項專用數椐,作為船舶通過蘇伊士運河時的收費計算基礎。
該證書一經簽發,如船舶規範沒有發生改變,則長期有效,期間無需檢驗和簽證。
2、注意:該證書沒有證書籤證頁。
4.國內
安全檢查記錄簿(FSC記錄)
由我國海事局發放。
船舶進出口時須查核。通常每半年檢查一次。
海關監管簿
中國籍外貿船持有此簿。注意剩餘頁數。
載運海關監管貨物 船舶監管簿(白皮小本)
內外貿貨物同船運輸時須持有此證。
需由海關發證機構實施年審。
主要適用集裝箱船在國內港口之間的內外貿箱同船運輸簽證。
兼營簿
兼營內外貿航線運輸的中國籍船持有此簿。注意剩餘頁數。由海關簽發。
營運證
中國籍內貿(或內外貿兼營的)船持有此證。
集裝箱船的內貿營運證和外貿營運證有效期不同。對於外貿航線的大型集裝箱船的內貿營運證可能是特批的、短期的(例如三個月)。注意其有效期。由交通部專管部門簽發。
船舶年審合格證
持有營運證的船舶須持有此證。該證有效期約一年。注意其有效期。由交通部專管部門簽發。
總之,船舶證書、船檢報告、船用產品證書、產品合格證等的管理,是船舶基礎管理工作,是一項連續的工程,需要每一任船長細心整理、保管。其中一任疏忽、粗心,將造成該輪船舶證書管理工作混亂。